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公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
2 |
继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
3 |
继承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
原件 |
1 |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
4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
原件 |
1 |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
5 |
继承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结婚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等。 |
6 |
委托书 |
原件 |
1 |
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要求见第2项。 |
7 |
受托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8 |
监护证明 |
原件 |
1 |
继承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监护人代为办理本公证,监护证明包括人民法院有关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
9 |
监护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10 |
存款证明 |
原件 |
1 |
存折、存单、存款、公积金余额证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