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公有住房过户协议/声明公证申请材料清单
来源:天津市河东公证处 日期:2018-10-08 11:17:27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公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申请人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
2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
3 |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 原件 | 1 | 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
4 | 原承租人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1 |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已婚:结婚证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丧偶:结婚证等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及配偶死亡证明。 |
5 | 原承租人死亡证明 | 原件 | 1 |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认定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等。 2.因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而办理过户的无需提交。 |
6 | 公有住房承租合同 | 原件 | 1 | 合同应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应同时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同有效证明。 |
7 | 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应包含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全部子女情况。 |
8 | 相关人员的死亡证明 | 原件 | 1 | 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死亡情况的应提交,要求参见本表第5项。 |
9 | 死亡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原承租人子女中有死亡情况的应提交,证明中应包含该死亡子女的子女情况。 |
10 | 相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外地户籍人员的应提交。 |
11 | 监护证明 | 原件 | 1 | 申请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足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效判决等;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
12 | 监护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
13 | 委托书 | 原件 | 1 | 非本人前来办理时应提交,身份证件要求参见本表第2项。 |
14 | 受托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
15 | 公有住房过户协议/声明文本 | 原件 | N+1 | N为所需公证书的份数。 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