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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哄抬物价公证公益活动联合倡议书 | 战“疫”关头,公证行动

来源:天津市河东公证处   日期:2020-01-29 1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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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哄抬物价  ●  公证公益行动
  目前全国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正在进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严峻斗争。但极个别商家出现了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公证在证据固定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精准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国部分公证机构推出了公证云(在线存证)服务,全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天津市公证行业与全国部分公证机构联合发起关于抗击肺炎疫情、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公益活动。
  活动期间,任何消费者遇到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都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公证云”APP进行自助取证,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并可在需要时在线申请出具相应的公证书进行维权。存证和申请出具公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法信公证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活动提供免费技术服务支持。
  我们希望并倡议更多公证机构一起参与。
  (技术支持联系人:赵福林,联系电话:18959200055)
  (天津市河东公证处联系人:于超,联系电话:13642157829)

操作流程
1、下载“公证云”APP(可长按二维码识别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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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或登陆后,选取参与此次行动的公证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文末,当事人可优先选择所在地区的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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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需要选择存证方式,如线下发现的哄抬物价行为,可以选择“手机拍照”“现场录音”及“手机录像”取证;在线上发现的哄抬物价行为,可以选择“网页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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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助存证结束后,当事人可在需要时在线申请出具相应的公证书,整个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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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名单
天津市河东公证处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天津市渤海公证处
天津市泰达公证处
天津市和平公证处
天津市河西公证处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
天津市南开公证处
天津市河北公证处
天津市红桥公证处
天津市东丽公证处
天津市海河公证处
天津市西青公证处
天津市辰信公证处
天津市塘沽公证处
天津市汉沽公证处
天津市大港公证处
天津市蓟州公证处
天津市宝坻公证处
天津市武清公证处
天津市芦台公证处
天津市静海公证处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鹤城公证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
辽宁省抚顺市法信公证处
辽宁省诚信公证处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
山东省青岛市黄海公证处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
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公证处
河北省三河市公证处
河北省唐山市华忆公证处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
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
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福建省永安市公证处
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
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公证处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公证处
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公证处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
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
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
贵州省遵义市法信公证处
贵州省贵阳市诚信公证处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四川省绵阳市绵州公证处
重庆市公证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
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
海南省三亚市凤凰公证处
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
青海省西宁市夏都公证处
青海省西宁市永信公证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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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附录:法规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