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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当事人须知

来源:天津市河东公证处   日期:2018-08-16 16:54: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公证当事人的权利
  1、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出证前,有权撤回公证申请。(其公证费按以下情况处理: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书已制作完毕的公证费不予退费。)
  2、在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的情况下,有权委托其他公民代为申办公证,但法律法规等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除外。
  3、在公证书制作完毕前,提出申请要求公证人员回避。
  4、申办公证的内容或有关情况有特殊的保密要求,可向公证机构提出。
  5、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6、对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有权要求退还全部公证费。
  7、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8、对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索赔。
  公证当事人的义务
  1、正确使用公证书的义务。公证书是国家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涂改、变更,更不能利用公证书从事违法活动。
  2、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证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
  3、如实、及时举证,并遵守公证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做伪证。
  4、按规定缴纳公证费。
  5、根据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或拒绝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